bifa必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4 22:01:14

  bifa必发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残联:

  随班就读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地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大力实施融合教育,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学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升,但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条件不完善、任课及指导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第三条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导向,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理念,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随班就读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第五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划实施,检查、指导、评估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随班就读学校布局,优化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

  第七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第八条每年招生入学工作开始前,各级残联应将所有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照残联提供的适龄持证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依据有关标准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科学全面评估,将适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妥善安置到普通学校就读。

  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生。

  第十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求情况,加强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学校招生计划,保障随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按免试就近原则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更好地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可以选择同一学区内较优质、条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学校作为定点学校,相对集中安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二条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对认定为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意见,对初次安置后确不适应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第十三条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编班,原则上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的,原则上每班不超过9人。

  第十四条除在小学入学时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学生需要申请随班就读认定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经评估后残疾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小学随班就读学生,升入初中时仍可认定为随班就读学生。

  第十五条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由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后进行确认。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获得或撤销随班就读认定。

  第十六条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监护人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测和重新认定。经评估后,学生残疾情况确有好转且不适宜随班就读的,应作为普通学生对待;学生残疾情况加重的,应根据复测结果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七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可申请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就读。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其监护人可以申请将其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儿童少年的转介安置。

  第十八条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复学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意愿以及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等因素,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学、复学等作出最终安排。

  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按规定将随班就读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重点工作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不予留级。随班就读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并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学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参加当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单独组织的特殊招生考试,为随班就读学生参加考试提供相应合理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业情况、考核评估、成长记录等材料。普通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保管,在学生毕业、升学、转学时做好有关档案材料交接手续。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残疾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其个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三条普通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关注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普通学校要最大限度创设促进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校园文化环境,严禁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倡导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树立生命多样化观念和融合发展理念,形成学校鲜明特色。对随班就读学生,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大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在安排品学兼优学生轮流给予关心帮助的基础上,鼓励全班同学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方式进行结对帮扶。

  第二十五条普通学校要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材要求,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根据每位残疾学生残疾类别和程度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残疾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水平bifa必发,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科学转化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参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增加特殊课程,参照使用审定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具、学具和辅具服务。支持各地广泛征集遴选随班就读优秀教学资源,不断创新推广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选择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应充分考虑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发展需求。在教学中,教师要安排好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交流互动,创设有利于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共同学习成长的良好教学环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等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教育信息化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应用,提升育人质量。

  第二十七条普通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性,按照因材施教和“一人一案”的原则,为随班就读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普通学校既要重视残疾学生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更要注重开发潜能、补偿缺陷,特别要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生活适应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艺术教育,帮助残疾学生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培养正确的生活、劳动观念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为适应社会生活及就业创业奠定基础。

  (一)由班主任或学校教师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评估状况,学业水平评估结果,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家庭教育状况,学习支持需要条件等);

  (二)由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巡回指导教师、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科学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订出阶段性教育目标(可分为学年目标和学段目标)及达成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四)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由学校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九条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由家校共同组织实施。个别化教育应以课堂为主渠道,注重补偿训练,重视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补偿训练主要包括感统训练、沟通训练、情绪行为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粗大动作训练、精细动作训练、物理治疗、劳动技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改善其残疾状况。学校应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也是个别化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普通学校要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特点,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基于个别化教育的多元评价体系,健全符合随班就读学生实际的评价办法,改进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价方式,将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科学知识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本评价内容,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避免单纯以学科知识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校要加大随班就读教师配备的力度,按要求配齐配足教职工,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满足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基本需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随班就读教师队伍。鼓励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照护及辅助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bifa必发。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校要选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养、更加富有仁爱之心和责任心的优秀教师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班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选派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较丰富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落实省属、市属(或省内)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高校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师范生必修特殊教育学分的要求,建立随班就读班主任、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优化随班就读工作必备的知识和内容,提升师范毕业生胜任随班就读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含市级特殊教育资源或指导中心负责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种子教师及随班就读骨干教师示范培训。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特殊教育管理干部、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普通学校应多层次、多形式(如开展个案研究)地开展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和资源教师的校本研修工作,提升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养。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随班就读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地要将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情况、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长个人的年度考评。教育督导机构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中,要将随班就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加大督导力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法律、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就学评估机制及随班就读学生认定机制,完善教育评估安置办法。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学生信息部门间交流共享机制和实名跟踪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普通学校要加强党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校医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建立健全教师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制订并实施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按标准配齐配足专职资源教师,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和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按标准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提供学习辅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生活辅导等特殊教育专业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各地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会同教研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开展巡回指导、研讨和交流,指导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托当地教研部门、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有特教班的普通学校等,加快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并实现市、县、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全覆盖,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咨询、研究、评估、指导等服务。还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区,要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第四十一条各地教育部门要为当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以下特殊教育专业服务工作:

  (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工作,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配齐配足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深入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研究,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开展专题教科研活动,通过课题研究、公开课或优质课评选、优秀成果培育推广、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有效支持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发展,提高随班就读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普通学校应全面构建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加强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联系与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积极争取普通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专业人员和社区、社会相关团体的作用bifa必发,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共同为残疾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四十四条各地各校应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积极推进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普通学校应及时进行整改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五条普通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通知》和《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加强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招收5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应设立资源教室,配齐配足有关教学辅助设施和康复训练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服务。随班就读学生不足5人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所有随班就读学生,实现共享发展。

  第四十六条每个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至少要设专职资源教师1名,并根据学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增加专职或兼职资源教师。负责随班就读工作的专职资源教师连续负责资源教室工作一年,可等同于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一年”,在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兼职资源教师在资源教室的工作量不应低于其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我省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中统筹解决专职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的编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要及时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用好国家和省财政各类特殊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经费使用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随班就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教育部门要将资源教室建设纳入当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支持保障的长效机制。普通学校应将资源教室建设、维护以及工作运行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资源教室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要建立健全随班就读教师(包括班主任和专兼职资源教师)的考核机制,科学全面评价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能力和实绩。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工作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源教师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

  第五十条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随班就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随班就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随班就读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办法,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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